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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薇

近日,最高法院在宁波召开了中国移动小额法院试点推进会议。据《浙江日报》报道,自4月1日起,移动小额法院试点范围从浙江扩大到北京、辽宁、上海等12个省(区、市)的法院,并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促进案件的简化和分流,深化审判执行信息的公开,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简化流程的“微信庭审”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

移动小额法院是由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发起的一个小型项目,该项目将推广到全省,使公众能够“通过微信打官司”。它利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实时音视频交互等技术,实现了一审和二审民商事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网上流程,原审被告可以远程参与庭审,无需亲临现场。事实表明,这有许多优点。例如,方便群众,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审判资源的短缺。当然,没有什么是完美的。对于“微信试用”,也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简化流程的“微信庭审”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

首先,在“每个空”的审判模式下,如何实施“谁执法”。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不可能每个人都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因此,为了确保“微信审判”的效果,法院不妨帮助诉讼当事人从立案之初就“预习”其法律知识。在微信上,我们可以通过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向诉讼参与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同时,还可以邀请律师、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担任普法志愿者,与诉讼参与人在线互动,接受咨询,回答问题。这不仅会为下一次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司法程序和法治理念也可以通过这样一个“普法课程”得以传播,诉讼效果会更好。

简化流程的“微信庭审”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

其次,在“每一个空”的审判模式下,如何保证司法仪式的严肃性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违规现象令人担忧:一些诉讼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吸烟,一些人坐在床上,一些人在网吧和商场旁听庭审,严重影响了“微信审判”程序的正常有序进行。在这方面,法官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让当事人的失范无疑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逐一纠正则会影响审判效率。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审判效果,有必要在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微信审判”场所,其优势在于可以授权专门人员到场维护审判秩序,并督促当事人遵守审判纪律。

简化流程的“微信庭审”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

第三,在“每个空”的审判模式下,公众如何实现知情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顾永忠所说:“与视频远程审判相比,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让公众参与审判过程。”笔者期望“微信审判”尽快与现场审判接轨,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加强专门监督员队伍建设,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退休法官和高级律师参加审判评议,并监督“微信审判”。客观上,微信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监管不受位置限制。法院可以通过开阔思路、做好系统设计、引入公众监督的“盟军”、做好“微信审判”的“啄木鸟”,有效保证审判质量。

简化流程的“微信庭审”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

只有“微信审判”在标准中得到推广和发展,移动微观法庭才能更加稳定。

标题:简化流程的“微信庭审”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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