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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4月11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采暖期将结束,“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将对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居民供暖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据悉,“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延长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

财政部: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为支持居民供热,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采暖期结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其他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和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按照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本条所称采暖期,是指从当年下半年开始供热至次年上半年结束供热的期间。

2.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对工厂和居民供热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其他工厂和供热企业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比例计算。

对于兼营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能否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区分开来,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这是可以区分的。用于供热的厂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难以区分的是,对其所有的工厂和土地,按照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与其经营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于自供热单位,按照供热建筑面积占居民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的厂房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并发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日

标题:财政部: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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