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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开始了大幅度减税的道路,这涉及到许多内容,包括放宽标准、协调不同税种、同步进行税费改革。其中,减税幅度超过预期,或者说是增值税下调。增值税是中国最大的税种,占中国税收总额的40%。称之为“国家税收”并不过分。如此重要的税种的减税肯定会带来深远的影响。然而,自1993年增值税在中国广泛实施以来,中国的增值税一直走在减税的道路上,使增值税更像“增值税”是这些改革的基础。本文将系统回顾三项最重要的减税改革。

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在经典的税收原则中,增值税是一种“好”税。一个好的税收必须满足至少两个基本标准:灵活性和效率。弹性是指该税种不仅能增加当期财政收入,而且能与经济发展速度动态匹配。中国历史上最典型的不符合弹性标准的税种是土地“土地税”。一旦经济发展模式从传统农业转向工商业,这种税收就不能筹集到足够的财政收入。效率标准意味着这种税收不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太大的扭曲,例如,它不会造成资本外逃、扭曲商品价格、减少劳动力投入等等。增值税可以同时满足灵活性和效率两个标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的流通价格。经济越活跃,商品价格越高,相应的税基也会扩大;增值税采用进出口项目抵扣模式,税负层层转嫁。只要价格和税收能够分离,就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自然也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从而保持良好的中性。

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因此,中国在1993年底改革传统税制时,以增值税为改革的核心,而对所得税重视不够。考虑到税制改革前后的衔接,基准增值税税率定为17%。税率和税制模式主要考虑了当时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因此不是一步到位的。自2004年中国正式启动增值税改革以来,从税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中国已经朝着更加合理的增值税制度迈进。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实际增值税税负逐渐下降。

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2004年:增值税转型

1993年以前,地方投资的冲动一直是困扰决策层的难题,所以增值税在进行税收设计时,意在抑制这种投资的过热;同时,考虑到新税制的财政筹集能力,一些合理的进项税没有纳入扣除范围。因此,从1994年到2004年,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扣除进项税。这将导致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重复征税,固定资产出售时要缴纳增值税,下一环节不允许抵扣,计入下一环节增值税税基,重新征收增值税;第二,下游环节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为了节税,会放慢设备更新的步伐。

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2004年7月,中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为配合振兴东北战略,试点地区选择在东北三省和八大产业,其中大部分属于重资产产业,因此增值税转型需求较大。随后逐渐扩展到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并于2008年7月覆盖了汶川地震灾区。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政府出台了经济刺激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刺激企业投资。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消费型增值税完全取代了以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业均可对其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

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这项改革非常成功,至少产生了三个效果:第一,它有效地降低了税收,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扣除减少了下游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虽然我们经常说增值税不是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它不能被扣除。增值税必须是公司的税收负担;其次,它刺激投资。增值税转型也意味着企业投资的税收成本下降。那些迫切需要更新设备的企业会借机购买固定资产;最后,提高技术水平,将其嵌入企业的生产设备中。更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们甚至可以说,增值税改革在过去十年中为摆脱金融危机、保持中高速增长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2012年:增值税扩张

除了扣除限额外,1993年的税制也埋下了“隐患”。考虑到服务业非常分散和复杂,当时对服务业和制造业实行“双重”税制,即制造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服务业相对落后的阶段,这种“双重”税制降低了征管成本,是一种更为可行的税制设置。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它们都是对流通中的商品或服务征收的,但它们的税基完全不同。营业税是以总销售额为基础的,而增值税只对这一环节的增加值征收。从理论上讲,如果这两种税制所对应的行业完全相互隔离,在税收价格的相互作用下,“二元”税制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

标题:十五年的增值税减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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