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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原宝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商银行)北京分行账户经理刘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非法发放贷款案作出终审判决。数罪并罚,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原承办银行北京分行财务部经理牛敏也参与了此案。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牛敏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了8万元的受贿罪,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牛敏被判7个月监禁。

上述两名员工的行贿和非法借贷给承包银行造成了损失。贷款发放后,贷款使用企业只偿还了承包银行的部分利息,2亿元本金尚未偿还。

信用内部控制制度还是流于形式

2013年11月,刘作为宝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部业务经理,与时任宝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部部门经理的在办理河曲县新生民用煤储销场渠道贷款业务时进行了洽谈,共收取咨询费53.2万元。其中,拿到了8万元,剩下的咨询费由刘自己承担。

职员违规放贷造2亿元损失,包商银行亟需“补血”

在申请贷款时,山西省河曲县新生民用煤储销场处于停产状态,并向承包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贷款信息。作为贷款业务的经理,刘在发放贷款前没有认真审核贷款使用企业提交的信用评级和虚假信息,也没有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在面对面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间,在未核实李(衡水银行副行长)身份和权限的情况下,将贷款上报宝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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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贿赂,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刘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极大,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他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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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内部人士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是经理们没有履行职责,但这也反映出银行内部管理的缺失,而信贷内部控制制度也流于形式。对于这样大的贷款,上级银行应该换个人来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储煤场仅偿还了承包银行的部分利息,2亿元本金尚未偿还。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河曲县新生民用煤储销场因未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三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宝商银行的资金压力凸显

事实上,这不是承包商银行第一次非法放贷。

2016年3月8日,宝商银行赤峰分行在贷款发放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审慎性操作规程,赤峰银监分局罚款30万元,并责令宝商银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2018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宝商银行北京分行及其相关负责人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分行被罚款43万元,银行相关负责人被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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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10日,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宣布对宝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进行行政处罚,该分行因非法发放贷款被罚款20万元。

据业内人士称,非法放贷或信贷资金监管不力很容易导致借款人发生违约风险和贷款欺诈案件,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潜在风险。此外,非法贷款通常很难收回,这将导致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

根据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的跟踪评级公告,截至2016年底和2017年3月底,宝商银行不良贷款总额分别为26.41亿元和29.7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8%和1.70%。具体而言,截至2017年3月底,宝商银行逾期贷款余额为101.46亿元,其中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余额为57.23亿元,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为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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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如果所有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都计入不良贷款,到2017年3月底,宝商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将达到至少57.23亿元,不良贷款率将达到至少3.25%,远远高于同期全国城市商业银行1.5%的平均不良率。

与此同时,宝商银行也在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但由于不良贷款的持续增长,该行的拨备覆盖率水平持续下降。跟踪评级报告显示,2016年底和2017年3月底,宝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分别为46.68亿元和51.03亿元;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76.77%和171.36%;贷款拨备率分别为2.98%和2.91%。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分别为178.8%和3.11%。也就是说,宝商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明显低于同期平均水平,风险补偿能力仍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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