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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互联网法院的微信号消息,广州市互联网法院近日对原告林志玲诉被告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某公司)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燕某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5万元。向林志玲支付7000元的合理费用以停止侵权行为。向林志玲发表道歉声明,并连续30天在微信公众账户上发布同样的道歉声明。

林志玲获赔57000元 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2018年11月,林志玲向法院起诉广州市延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某公司),称延某公司在微信公众账户和网站上擅自使用其名称和肖像进行商品推广,侵犯了其名称和肖像权利。

燕某公司网站主页

林志玲抱怨说,燕某公司出版的《林志玲:一个女人的心态越好,她的命运就会越好》在燕某公司的微信公众账号上推广“林志玲凌志”品牌化妆品和护肤品。点亮护肤产品的八条“黄金法则”“你能做到吗?你的面具可能已经白用了!”和其他13幅图片和文字,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名字和肖像。

林志玲获赔57000元 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同时,燕某公司用“林志玲”的拼音注册了自己的网站,并介绍了自己的名字、人气、生活方式等。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的方式在网站上宣传,这与宣传燕某公司和“林志玲凌志”品牌产品有关。

林志玲认为,岩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岩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延某公司辩称,它不同意林志玲的主张。据悉,该公司删除了微信公众账户中与林志玲相关的文章,并在网站上删除了所有与“林志玲凌志”品牌相关的产品,并没有再次销售该产品;燕某公司微信公众账户的粉丝不到10人,关注度极低,每个微信图片的总阅读量不超过10个,不足以对林志玲造成伤害。此外,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林志玲凌志”商标注册申请,燕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凌志”品牌产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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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岩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责令岩某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5万元。燕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7000元停止侵权。燕某公司向林志玲发表道歉声明,并连续30天在微信公众账户上发布同样的道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主张。

林志玲获赔57000元 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近日,被告岩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

标题:林志玲获赔57000元 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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