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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湖北省监管局关于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鄂银监发[2018]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

判决书显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陈新民,银行违规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通过渠道非法发放委托贷款,承担重大风险;由于在第三次贷款调查中缺乏尽职调查,信贷资金被退回借款人账户。

其中,负责汉口银行对项目建设的融资违规行为,负责审查,徐家华负责管理;曾、夏对汉口银行通过渠道非法发放委托贷款负有责任,并承担重大风险和违规行为。汪哲负责考试,林箐负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湖北监管局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何、、徐家华给予警告,对曾、夏、、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

标题:汉口银行因违规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等被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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