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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英山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款人民币6000元。 在英山县委党校培训班学习的120名青年干部参加旁听,接受警告教育。

胡某是英山某私营公司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称,去年9月10日,胡某酒后驾驶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面行驶车相撞。 警察出警发现被告人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汽车。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亲自认罪承认处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大范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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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对公诉机关申诉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提案没有异议,同意认罪认识处罚,亲自签署具体的书,适用迅速的裁剪程序。

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胡某喝醉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引起交通事故,认为该行为被判为危险驾驶罪。 法院确认公诉机关申诉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损失,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可以酌情受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自己认罪认识处罚,可以依法受到广泛的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适,法院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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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的法律依据之一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42条、第72条、第73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会注意的

喝酒开车冲进去,害人如肇事者。

汽车毁灭人演悲剧,赔偿坐牢的教训。

喝酒和马路上的杀手一样,蛮横地撞上了英雄。

应该记住法律法规是不允许危险驾驶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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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徐晓林

核稿:陈傲

编审:陈文雯

资料来源:童曙明

技术维护:执行处

原标题:《【审判动态】英山醉酒司机被判决,罚款120名干部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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