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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6年10月22日——宁波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在2016年至2017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后,未对部分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被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上海银监局称,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通商银行两个月两曝违法违规 上海浙江两地遭罚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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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

(二)签订的贷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4)将所有贷款调查事宜委托给第三方;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审批权限审批贷款的;

(6)指示借款人编造阴谋以获得贷款;

(七)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此前,8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13号)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显示,宁波尚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贷款“三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认真的违法违规行为,宁波银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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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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