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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门户开放立法。截止日期是2018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和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合同、产权转让文件、业务账簿、权利和许可证。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印花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列价格或报酬,不含增值税;如果合同中的价格或报酬没有与增值税分开列出,则按总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让文件的计税依据是产权转让文件所列价格,不含增值税;产权转让文件中的价格和增值税未单独列示的,按总额确定。

(3)应税业务账簿的计税基础是业务账簿中记录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

(4)计税权利和许可证的计税基础应逐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是交易金额。

第六条价格或报酬未列入应税合同或产权转让文件的,计税依据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根据订立的合同,按市场价格转让产权;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实施的,应当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按实际结算价款或报酬。

第七条非集中交易转让证券没有转让价格的,按照转让登记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计税依据;转让登记前一个交易日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的票面价值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a)应税合同的应税金额是价格或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让凭证的应税金额为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3)应税业务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乘以适用税率;

(4)应纳税权利和许可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根据本法第七条计算确定的交易金额或者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同一纳税凭证包含两个以上经济项目并分别列示价格或者报酬的,应当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价格或报酬未单独列示的,应纳税额按较高税率计算。

第十条同一份应税凭证由两个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纳税额按照所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免征或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的财产转移文件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和武警部队签订和领取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出租房屋所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关于免征、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缔结或者收到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之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发生在证券交易完成之日。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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