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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甄别和纠正了张文忠等一批产权案件,增强了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了企业家的创业信心,使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11月7日,《经济日报》记者就金平总书记最近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六是加大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力度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江必新: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保障。我认为应该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这些行为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的。违反法律侵害私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坚决予以处罚。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保护依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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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们应该积极保护。所谓“积极保护”,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尽快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明确相关法律界限,切实保护私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提供具体规格;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引导各级法院按照中央政府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保护私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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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需要平等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对待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做到公正无私,反对歧视和偏见。具体来说,我们不能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借口,简单地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忽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要求;不能因为中小企业数量少、质量差,或者在地方经济中所占份额小、实力弱,而忽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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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需要全面保护。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权利,还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程序权利;不仅要保护私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还要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诉求,还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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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我们应该从实质上保护它。一方面,要防止有人抓住私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一些漏洞和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扼杀私营企业和企业家;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警惕一些人的行为,比如抓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向私营企业和企业家勒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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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我们应该及时保护它。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尽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快摆脱诉讼的纠缠,尽快投入到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从而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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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依法排查和纠正产权错误案件的力度

记者: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人民法院依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加强思想武装,统一思想认识,选拔和加强组织力量,制定司法政策和相关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和私营企业主权益案件的认定和纠正力度。

一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产权错案排查整改工作小组”,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排查整改产权错案工作方案》和《依法妥善处理历史产权案件实施意见》,全面开展产权错案排查整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强调要依法排查和纠正产权案件和企业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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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宣布,已启动对案、顾案、江苏牧阳集团案等三起在中国影响较大的财产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目前,张文忠案已经审结,从法律角度和标准上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待、对待和妥善处理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的“标杆”案例,社会反响良好。顾案和江苏牧羊集团案正在加速审理。

标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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