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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本决定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案,是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个人居民。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既无住所又无住所的个人,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少于183天且无住所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收入;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报酬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综合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营业收入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四条下列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奖金;

(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军事人员转让费、复员费、退休基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津贴;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免税的驻华使馆、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的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即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60000元,经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每一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营业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物业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意外收入,以每项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稿酬和稿酬所得,为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报酬所得减少70%。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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