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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吉林省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银监办发字[2018]39号)。

根据书面决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孙,该分行违反法律法规,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吉林银监局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

标题:工商银行长春分行因不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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