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42字,读完约3分钟

在制药行业工作了30多年后,浙江一家制药公司的负责人胡坤(化名)很少像现在这样焦虑。他刚收到工作人员编制的报价,五种原料被经销商垄断,其中马来酸氯苯那敏(又名扑尔敏)每月增加58次,从400元/公斤增加到23300元/公斤。"这个价格太离谱了。"胡坤说总分配给他另一个计划。“原料药的供应价格翻了一番,但药品销售给他们的回扣是每片0.05元。”(据钱江晚报报道)

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根据调查,有不少像扑尔敏这样的人由于近年来的“总分配”而提高了价格。应该说,近年来多次曝光的原料药被垄断、价格飞涨,但基本上是影射,直接指向哪一种或哪几种原料药被垄断,基本上没有。此外,在此之前,他们都指向几家制药公司的联合提价,基本上没有涉及第三方通过“总代理”的垄断。但现在,通过第三方“总代理”垄断一个或几个国内原料药似乎是一种正常状态。

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事实证明,这种“总代理垄断”显然更加有害,并对一些下游成品制药公司形成了明显的寒蝉效应。,而且有苦不敢言:“没有办法说话,(我们)不能讲价,怕他们不给货”一旦风声泄露,“对方(指总经销商)知道了就会知道,而我们(下游制药公司)只能停止生产。”由此可见,打击虚假的高水平原料药,遏制“总代理垄断”势在必行。

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但问题是,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似乎没有直接禁止这种“总代理垄断”,这可能是目前部分原料药存在“总代理垄断”的原因。

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垄断可以分为四类: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但这些基本上是指同类企业(生产或销售企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交易,或政府规定。目前,《反垄断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销售企业通过总代理方式垄断一种或几种国产原料药,然后通过销售垄断方式任意提价。

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就《反垄断法》的相关具体规定而言,虽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以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但这属于需要经营者集中管理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审批较高的国内业务量有严格限制,即上一财年全球范围内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总营业额超过100亿元,其中至少有两家在中国上一财年营业额超过4亿元;或者上一财年参与中国集中的所有运营商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上一财年至少有两家运营商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然而,这是否适用于“总代理垄断”,无疑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解释或表述。

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目前,原料药的“总代理垄断”破坏了我国原料药市场的正常交易和交易秩序,损害了我国许多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安全,损害了患者和其他消费者的直接利益。而且,从目前的市场整体来看,“总代理垄断”的现象和危害不仅存在于原料药市场,在其他许多领域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尤其是在需求或供给相对较少的市场。换句话说,“总代理垄断”对我们市场的危害可能越来越深。因此,无论是规范当前中国原料药的市场秩序还是扩大市场,还是提高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威信和执行力度,最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相关方都必须对此予以重视,并通过解释手段加强对“总代理垄断”的压制,从而消除垄断原料药价格的基础。

标题: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24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