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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治理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天津公积金新规对职工购买住房有何影响?官方解读来了

为什么要发布实施意见?

2018年5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治理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靳鉴[2018]46号),对打击欺诈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了规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发布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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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何时实施?

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员工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申请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连续半年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对职工购房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何影响?

这项政策调整只涉及到这个城市的现有住房。在2018年9月1日(含)之后,通过一次性付款购买私人住房的员工将受到很小的影响。《实施意见》规定,上述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新购买的私有产权半年。员工的购买日期以售房网上签约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持有房屋产权半年,自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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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生了什么变化?

2018年9月1日前终止或终止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仍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9月1日(含)后,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账户封存半年的要求。

职工和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生了哪些变化?

如果2018年9月1日(含)后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地账户与非当地账户没有区别,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应符合账户封存半年的要求。如果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9月1日前解除或终止,原政策仍将执行。

如果员工及其配偶同时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何变化?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有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如在2018年9月1日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018年9月1日后(含)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支取。上述“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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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受《实施意见》影响?

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不受影响。

工人每月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受《实施意见》的影响?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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