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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行目前审判并执行的通知

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前形势,目前进行相关审判执行的业务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春节假期延长到年2月2日,本院原定于年1月31日至2月2日之间安排的审判、听证、质量证明、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述期间经过本院公告排期的审判,依法顺延至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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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法定理由不能来本院参加审判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案件审理在网络法庭进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网上开庭,尽量减少移动,降低风险。 根据本院的安排通过网络法庭进行审判、听证、质量证明、调停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合作。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案件承包法官进行延期开庭等时,请立即通过12368司法热线、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电话、邮件等平台和方法处理。

五、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相关事项,请参照上述要求及时处理。

年1月28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业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事业的部署,比较有效地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递,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我院诉讼服务事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本院取消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排期(包括公告)的审判、调解、质量证明等诉讼活动。 其中公告排期审判依法顺延,其他审判及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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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根据防疫的要求,来我院审判等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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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我院申请起草和补充资料等几个事项,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在网上起草,尽量减少移动。 如果案件审理可以通过网络开庭,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网络上开庭。 情况特殊,必须亲吻法院时,请务必佩戴口罩,协助本院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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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院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通知开展执行。 在执行案件中,有关财产检察官的事项继续通过网络检察官进行。 对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以及各种捐款、物资,不采取没收、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支持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在此期间拒绝履行,逃避执行的,事后依法追究。 有些案件线上的财产调查、处分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停止的影响,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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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相关业务时,请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 0532-12368 )。 应对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5点。

年1月29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告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案件负责人的具体联系方法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进行查询,也可以从1月31日开始通过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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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定于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事件,分别顺延至年2月3日(正月初十)、2月4日(正月十一)开庭,开庭时间和地点不变。

三、向法院申请起草、诉讼费退款、案件新闻查询、阅卷申请等诉讼活动时,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淄博法院司法为民app进行。 我尽量减少移动。

四、防疫期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全力依法推进和执行案件审理。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五、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 从2月3日开始按照通常的工作时间处理。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7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诉讼若干事项的补充公告

1月27日,我院宣布,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证明。 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治疫情、预防对策的实务部署,比较有效地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就有关事项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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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所有预定(不含公告)审判、调解、质量证明等诉讼活动,具体审判时间由本院以发票或其他方法另行通知。

二、如果确实需要去本院进行现场诉讼相关活动,请所有诉讼参加者和来访者戴上口罩,通过安全检查通道进入本院,耐心协助安全检查和体温检查等工作。 请理解和支持。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从1月31日起联系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8日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肺炎感染预防控制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诉讼服务若干事项调整的通知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案件负责人的具体联系方法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进行查询,也可以从1月31日开始通过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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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定于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事件,分别顺延至年2月3日(正月初十)、2月4日(正月十一)开庭,开庭时间和地点不变。

三、向法院申请起草、诉讼费退款、案件新闻查询、阅卷申请等诉讼活动时,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淄博法院司法为民app进行。 我尽量减少移动。

四、防疫期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全力依法推进和执行案件审理。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五、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 从2月3日开始按照通常的工作时间处理。

年1月27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肺炎感染预防控制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诉讼服务若干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感染肺炎疫情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比较有效地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递,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在将诉讼活动的一些事项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本院计划统一改期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七)及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之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变更时间为当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湖北及其他疫病影响而停止交通的地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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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具备网上录像方法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网上开庭。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本院依法未经开庭审理。

四、向本院申请起草、诉讼费缴纳、案件咨询等时,优先操作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或微信公众平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尽量移动

五、疫情防控期间,确实有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在我院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提交资料等,一定要戴口罩,配合我院进行体温检查。 体温异常者,请务必先看病。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推进依法审理和执行案件。 有些事件如果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停止等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影响,请谅解。

诉讼服务呼叫: 0546-12368 0546—6387996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9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和其他有关诉讼的一些事项的通知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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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我院申请立案等诉讼活动,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在网上立案,尽量减少移动。

三、防疫期间,我院继续全力推进和执行依法审理案件。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诉讼服务呼叫: 0536-12368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7日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公告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能参加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4款以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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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本院立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在网上立案。

三、防疫期间,我院继续加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法明确适当的审理方法。 有些案件因疫情对策而受到影响,敬请谅解。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的公告

目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 为了积极协助党委政府防治疫病、部署抗疫事业,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诉讼权利,目前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调整诉讼执行活动的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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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 本院决定取消1月31日、2月1日期间已经预定的审判、调停、质量证明等诉讼活动。 关于审判及诉讼活动时间,本院另行通知。

二、2月3日正式上班后,在疫情预防控制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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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我院申请起草、收费、退款、阅卷及补充资料等几个事项,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在网上处理,尽量减少移动,减少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时,请优先用12368热线、邮件、电话等方法处理。 如果必须到法院窗口处理诉讼事务或参加诉讼活动,建议进行安全卫生防护,戴口罩。

五、我院继续全力推进和执行案件审理。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8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几个事项的提示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下出示有关事项。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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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我院申请起草,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在网上起草,尽量减少移动。

三、防疫期间,我院继续全力推进和执行依法审理案件。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诉讼服务呼叫: 0538-12368 0538-6986049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6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几个事项的提示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下出示有关事项。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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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我院申请起草,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在网上起草,尽量减少移动。

三、防疫期间,我院继续全力推进和执行依法审理案件。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诉讼服务呼叫: 0631-12368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7日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几个事项的公告

最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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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定于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2月3日(正月初十)开庭的案件延期开庭,开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建议法院申请起草,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起草,尽量减少现场起草。

四、防疫期间,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全力依法推进和执行案件审理。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诉讼服务热线: 0635-12368。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7日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公告

最近,受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参加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在对相关的一些事项提出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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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有纠纷,需要向本院申请起草。 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 请尽量减少移动。

三、案件审理可以通过网络开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网络上开庭。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继续全力推进和执行依法审理案件。 有些事件如果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带来不便,请谅解。

五,054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2点到5点30分。 从2月3日开始按照通常的工作时间处理。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7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告

为了认真执行中央决定和省、市委部署要求,切实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事业,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提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精神,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本院计划将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全部延期。 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调查听证、受理调解等诉讼活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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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 咨询法官的联系方法时,请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

三、向我院申请起草、诉讼费退款、案件查询等事务,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电话、邮件、邮寄等方法进行。

四、必须到法院窗口处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进行安全防护,一定要戴口罩,在安全检查口接受体温检查。 体温异常时,请务必先看病。

年1月28日

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若干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了全力协助预防和管理肺炎传染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目前正在进行诉讼服务

一、鼓励我院申请起草、收费、退款等几个事项,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在网上处理,尽量减少移动。 查询咨询和投诉访问等相关事项可以通过12368热线电话处理。

二、定于年1月31日(正月初七日)、2月1日(正月初八日)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菏泽广大市民需要在武汉或其他疫区立案的情况下,全市任何法院都可以跨区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处理诉讼的一些事项,跨层次联合处理。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延期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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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事业。

诉讼服务电话: 0530-12368 0530-5321082,5321187

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月28日

青岛海事法院

肺炎感染预防控制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诉讼服务若干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比较有效地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的传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青岛海事法院现在就诉讼服务的一些事项进行调整通知。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精神,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本院计划将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审判、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在本院公告中将明确的审判延期到2月3日,其他这一期间

二、鼓励我院申请起草、收费、退款、阅卷及补充资料等几个事项,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在网上处理,尽量减少移动。

三、投诉访问的几个事项可以用12368投诉服务电话处理。

四、案件审理可以通过网络开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网络上开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在湖北及其受疫情影响而停止交通的地区,不能来本院参加审判的,依法延期到本院

六、在此期间,所有来医院的外部机构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加者,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必须戴口罩,协助本院相关检查。

年1月28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预防控制期间诉讼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了坚决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审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延期开庭 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法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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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安排在网上开庭审理,如果条件具备,请积极合作。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资料的,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LSF WPT.SD Court.GOV:7865/DZSFWL/Lawyer/LOG In.JSPX )

三、需要查询新闻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四个公开平台在线查询。 需要联系法官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法进行。 另外,微信公众平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服务平台”的在线

四、防疫期间,历城法院继续全力推进和执行依法审理案件。 有些事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时,请谅解。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年1月27日

资料来源:山东审判

原标题:“【疫病预防控制】在疫病预防控制狙击战中获胜,山东法院正在行动”

标题:热门:【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山东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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