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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情权

我们可能很了解。

但是关于股东的知情权

大家知道吗?

近年来,

股东被主张的情权侵犯了

向法院申诉的案件在增加。

类型也越来越丰富了。

如果股东是自己的话

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及时充分把握企业。

各方面的经营状况

那个维权之路可能很简单

但是,如果所有的权利和经营权都分离了

建立日常管理权

委托董事会和经理,

那个股东可能会面对

新闻不对称的问题

这时,“知情权”

股东资本的维持

变得非常重要。

最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应用普通程序,

陪审员单独公开出庭

一起审理了

股东侵犯知情权事件。

基本事件

被告所在企业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原告改变了哪个企业是股东之一。

年6月17日,原告某书面向被告某企业申请参照、复制企业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参照企业会计账簿、会计证书等资料。

之后,被告某企业用邮寄方法发送了书面回信。 据回复,企业无权参照、复制企业成立后的相关资料,可以按照企业章程参照、复制的相关资料必须根据企业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因此,原告中有几个人没有调查。

复制到任何相关材料。

之后,原告发现了自己的

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把被告所在的企业告上法院。

审判现场

原告由于被告所在企业没有向股东、社会公开相关财务报告书等新闻,自己作为股东,向被告所在企业提出了将股东知情权现金化的书面申请,被告提供企业成立后的相关资料供自己阅览、复制的相关资料

被告所在企业主张原告申请调查的报纸复印范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调查的资料必须按照被告所在企业的规定进行。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参照和复制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参照企业会计账簿的,必须向企业书面要求,证明目的。 企业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非法目的的,有可能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调查,必须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15天内书面回答股东,证明理由。 ”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有权知道企业经营状况,被告回答了原告的申请,但原被告双方在相关资料的参照、复制的范围、采集方法等方面存在分歧,原告客观上没有参照、复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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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依法判断原告是否享有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同时判断什么样的检索、复制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

法官释法

股东的知情权是企业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因未履行企业章程或出资义务而限制或排除,但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是被企业起诉的股东。 由于企业法规定的知情权主体是特定的,原告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必须提供表明是被企业起诉的股东的初步证据,股东是否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2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时,股东必须作为原告,向被诉讼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查阅、复制企业重要文件、说明被拒绝的证据。

3 .为了正当的目的。 这个正当的目的与股东的地位有关,而且是合法的,不能违背企业的利益,也不能有害于企业的利益。

股东的知情权在股东的权利体系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功能

这是基本的股东权

行使其他股东权的东西

前提和基础。

总有一天

你也将成为企业的大股东

那么请记住合法经营企业。

保障所有股东的知情权,

这样可以走更长的路!

供词:民二庭

制作:政治部

有些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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