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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金额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取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合并或单处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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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盗窃金额很大

朱某被告住在淮安某区,年3月,同乡孙某等八户村民自制水泥路面石出售,水泥路面石(回笼石)被盗共计190吨,朱某利润3200元。 被盗水泥路石(回笼石鉴定)的单价被鉴定为40元/吨。 朱某被告偷的水泥公路共计190吨,共计价值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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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别人的财产,金额很大,其行为成了盗窃罪。 被告朱某亲自投票,如实供述犯罪,自首,依法给予轻微处罚。 希望承认犯罪事实,接受处罚,依法受到广泛的处罚。

法院的判决:

一、被告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徒刑,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600元归还受害者孙某等八户村民。

样品两次以上被盗

从年7月到年4月,被告人陈某实施了许多盗窃,盗窃电动汽车、现金等财产,共计价值2832元。 具体分类如下。

1、去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某小区,采取了偷羊的做法,偷了一辆电动车。 根据鉴定,这辆电动汽车的价值是人民币2682元。

2、年4月,被告人陈某去了某小区,捡了受害者高某经营的店内,偷了人民币120元。 后来捡到受害者古某的店内,偷了3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别人的财产,进门盗窃,金额很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的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陈清犯罪所得人民币150元返还受害者。

例3入户盗窃

年12月至年5月,被告人徐某和潘某(另案解决)相继多,徐某负责望风,潘某使用技术开锁方法从入户盗窃3件中偷了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链等,共计价值18494.3元。 具体分类如下。

1、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和潘某在某小区,进入受害者中,偷了一个金坠、一条金项链、三枚金戒指,共计价值5736.25元。

2、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和潘某在某小区,进入受害者中,偷了一条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链、一对金耳环,共计价值7770.57元。

3、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和潘某在某小区,进入受害者中,偷了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总价值4987.48元。 后两个被告人又进了受害者国王的家,没有偷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与他人合作,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产,金额很大,其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必须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的判决:

徐某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款人民币1万元。

财富是自己亲手创造的,不要不劳而获。 法官警告不法分子,不要伸手。 一伸手就一定会被抓住!

原标题:《【事件释法】什么是盗窃罪? 法院怎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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