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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增多,相应的安置房买卖纠纷也在增加。 拆除安置室的独特属性,特别是未处理产权证时发生的买卖,使房屋卖方和买方之间容易发生产权变更纠纷。

10月22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一起审理拆除安置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承担法官的努力,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

事件的回顾

2009年12月2日,张某向事件局外人购买了62.73平方的住宅改建室。 为了拆迁,这所房子设置在肥东县桥头集路的某个小区内,户名叫张某。

年1月24日,张某将上述拆迁安置的房屋转让给温某,双方约定总房费,温某将所有房费交付给张某。

从去年3月到现在,事件相关房屋由温某实际居住。 等到上述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产权证,温某多次催促张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张某一直在拖延,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的经过

案件到达后,去年10月19日,肥东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审判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合作办理安置房的拆除手续。

根据买方温某的陈述,它已经在年初支付了所有房间的费用,而且现家一直住着本人,所以卖方必须尽快合作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必须承担过户带来的相关费用。

卖方张某主张,搬迁处理的几个事项没有异议,但由于该房屋的生产证还在处理中,所以不能尽快办理搬迁手续,另外不愿意承担搬迁处理带来的费用。

审理过程

拆除安置房的买卖通常具有跨度时间长、产证处理周期长、相关当事人数量多、买方和卖方矛盾大等优点。 这件事的负责法官从努力解决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通过很多咨询、总结相关案例、联系社居委员会等方法充分理解事件的现实。 审判中也观察到了对双方的诱惑,审判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信息表达,最终成功地解决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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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调解,确认该拆迁安置房的财产权属于买家温某某后,卖方张某希望与买家温某某合作在30天内办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 另外,双方约定了关于上述义务的违约条款,敦促卖方尽快履行办理安置房拆迁手续的义务。

法官的辩解

根据双方真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拆除安置房的买卖具有独特的属性,卖方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购买者在购买房子时必须观察自我保护。 特别是关于房屋产权转移的复印件,买家可以通过增设违约条款、设定购买货款的支付条件、转移完成后支付余款等方法,让卖方自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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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肥东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方案普法】买卖拆迁安置房6年后离家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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