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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事件,美菱太阳能企业的前身是“合肥启尔太阳能器具有限企业”,2002年8月28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是合肥市场监督)批准,其变更名称为“合肥美菱太阳能有限责任企业” 年,据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美菱太阳能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公司名称中采用“美菱”一词,引起广大客户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年1月3日,肥东县市监局对美菱太阳能企业做出行政决定,认定该企业名中的“美菱”字体给公众带来了误解,根据《公司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纠正不恰当的公司名,从国家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中 美菱太阳能企业对该决定书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肥东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维持肥东县市监察局作出的纠正不符合公司名称的决定。 美菱太阳能企业诉肥东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公司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具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时,审理两个机关的职权不同。 在此事件中,美菱太阳能企业营业执照上其注册机构是肥东市场监管局,《公司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上批准其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合肥市监管局)。 因此,长虹美菱株式会社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的公司名称争议,必须由承认美菱太阳能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肥市监局)解决,肥东县市监局没有解决涉案名称争议的法定职权,行政行为将职权 另外,根据实施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公司名称纠纷后,为了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有关名称的纠纷情况,被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纠纷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肥东县市监局也没有证据显示将名称争论状况书面通知了美菱太阳能企业。 这是因为要求美菱太阳能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法定职责,违反了法定手续。 肥东县人民政府对被指控的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复议的决定时,肥东县市监局没有解决涉案名称争议的职权,没有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径行即使作出维持原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美菱太阳能企业未经长虹美菱株式会社许可,采用“美菱”字样作为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的行为显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年12月19日,肥东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肥东县市监局被告纠正不恰当的公司名称和肥东县人民政府被告行政复议的决定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争论的焦点是肥东县市监狱局是否有权闹事的行政行为。 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公司监督检查实施了相对管辖区域,此案中的公司名称纠纷问题必须由有公司居住地的登记主管机关解决。 因此,肥东县市监局拥有与肇事行政行为相关的职权,对原审判决认定解决名称争议的主体只能从批准名称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角度来看待,本院予以纠正。 但是,肥东县市监察局在去年10月收到原审第三者(即长虹美菱株式会社)的投诉申请后,没有要求被上诉人就纠纷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被上诉人法定的陈述权利,手续违法, 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事件涉及行政复议的决定时,不能查明该程序的违法事实,作出维持原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美菱企业未经原审第三者许可,采用“美菱”字样作为公司名称的构成要素的行为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解决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政府的行政行为由于具有公共说服力,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有明显的指导作用,这要求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应遵循正当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 今年7月22日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完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指出,应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巩固市场经济比较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提高对链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导,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公司的生产积极性,对优化商业环境有很大好处。 因此,法治是最好的经营者环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护卫以优化经营者环境。 转自:肥东县人民法院原标题:《【案普法】“美菱”商标冲突争议监督管理部门错误订正程序不当判决违法》原文

标题:热门:【以案普法】“美菱”商标撞车引争议 监管部门纠错程序不当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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