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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7月23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电子商务产业研讨会”21日在北京召开。许多权威专家和行业代表认为,应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如何适应新的业务模式以及如何明确平台的职责,以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电子商务法研讨会:专家建议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焦点1:什么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电子商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社交平台、娱乐平台和视频平台现在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电子商务交易,未来的运营商将与各方合作,以基于场景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与会专家建议,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中国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势,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法研讨会:专家建议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今天的电子商务技术不仅仅局限于在线,还逐渐融合了在线和离线。在未来,无业务、无电、无电、无业务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这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产业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朱玉清在讨论开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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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从它的诞生发展到现在百花齐放的局面。就商业模式而言,从b2b、c2c、b2c到线上线下的整合,它在不断演进和创新;从所涉及的行业来看,从制造、零售和物流到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国的电子商务实践已经超越了实体零售的范畴,并不断扩大产业边界,电子商务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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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与会专家指出,虽然这部法律被称为电子商务法,但它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定义电子商务和平台面临巨大挑战。随着物联网时代的到来,线上线下逐渐融合,数字经济将进一步模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概念界限。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和当前草案中的其他概念将因新格式的反复出现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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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虽然这部法律的名称是《电子商务法》,但实际上,我们一直主张它应该是一部数字经济法或平台治理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

在周汉华看来,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四个阶段:1.0时代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在2.0时代,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了广泛的联系;在3.0阶段,大数据技术被用来分配社会资源,促进大规模供应模式的形成;尚未到来的4.0时代是一种平台+智能的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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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周汉华指出,目前的监管仍只关注网上商品交易,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在最需要规则的地方,即3.0形式的平台经济,目前的三审草案仍然不能提供解决方案。Vipshop的资深律师肖启勇在讨论中举了一个例子。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是去维普商店和京东通过它的商家购买。现在,它可以在朋友群或微信群中购买,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站如快手和颤音购买。他建议有必要在立法上规范这种新的电子商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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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超过80%的业务将在互联网上完成。朱玉清直言,这部法律不仅关系到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关系到未来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家庭,可以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争议焦点2:目前,草案更加加强监管。如何平衡治理和推广?

在讨论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学院网络经济研究室主任李永健等专家建议,在界定平台责任的过程中,应科学理解平台经济的概念,同时针对不同形式的平台经济制定监管规则。

如今,我们应该看到平台的多样性特别明显。李永健举例分析,滴滴、58桐城、朱晓短租等平台在性质和运作模式上明显不同。当我们立法时,我们应该明确我们的平台是多样化的,所以每个平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现在让我们把它放在一个篮子里。在框架中,这是立法技术上的一大遗憾,忽视了平台经济的不断演进和模式日益多样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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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审议稿共20条条款强化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和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决定市场经营者是否违法的义务,受到了专家和业界不同角度的批评。

例如,第37条指出,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许多专家指出,加强平台监管责任,特别是上述连带责任条款,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将对平台电子商务带来颠覆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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