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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判的前夕,温州女孩在打点滴途中被谋杀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昨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草案分组审议的焦点,也是“水滴和风车案”所反映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电子商务平台不要求电子商务应用中的犯罪记录信息”和电子商务隐私规定;一些成员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应该“被勒令退出”。

建议增加“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无犯罪记录信息”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建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稿第二十六条应当补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申请进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无犯罪记录的信息。”

据了解,根据草案4第26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运营商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实和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非业务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节的相关规定。

电商法四审,人大代表建议平台屡教不改的要责令退出

杨震还指出,目前的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它还规定,如果发现平台运营商违反上述情况,平台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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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震认为,在此基础上,应增加规定,要求及时处理上述投诉。

建议增加关于电子商务提供商隐私的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波表示,这起谋杀案的发生和救援行动的延迟,与出于保护司机隐私的考虑而延迟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

“如何界定电子商务运营商的隐私,对于不同性质和内容的运营商来说,隐私的范围是不同的。”彭波说,在这起悲剧中,犯罪嫌疑人的车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是否属于隐私是有争议的。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电子商务的隐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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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即当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过某些渠道知道或掌握平台运营商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良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寻求帮助时,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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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和反馈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十七条应当增加一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和反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水滴’和‘风车’谋杀案中,杀手司机在第一天就被投诉,但没有处理。受害者的朋友第二天再次抱怨。警方还询问了凶手的相关信息,但没有反馈或机械和过程。语言回复表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和反馈机制不完善。”

他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人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由于电子商务运作的特殊性,投诉处理机制更应受到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也指出,目前草案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缺乏“有序退出”机制。“从目前的草案看,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缺乏‘责令退出’的机制。”他建议增加“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坚持教学的,责令其退出电子商务行业”。

电商法四审,人大代表建议平台屡教不改的要责令退出

注意力

这位代表建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在电子商务履行其税收义务方面仍然有一个“灰色地带”

应履行与实体店相同的纳税义务

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纳税义务的规定,出席常委会会议的NPC代表蔡苏玉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包含了电子商务纳税义务,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条文中仍存在“灰色地带”。

草案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和家庭手工艺品,以及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动活动和零星小规模交易,依法不需要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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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粟裕指出,对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方便劳动活动和零星小规模贸易活动要有明确的定义。“什么是自产的农副产品,产量是多少。不能说一天卖一万吨橘子也是自产的农副产品。”蔡粟裕建议对此应作更明确的规定,并对数量和交易金额加以限制。

标题:电商法四审,人大代表建议平台屡教不改的要责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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