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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播放视频节目“易国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今日头条”的运营商,分别以侵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信息的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裁定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通公司分别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2500元。

今日头条起诉百度盗播视频胜诉,获赔1.25万元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声称其是视频节目“一国辉”的版权所有者,并依法享有“一国辉”的全部版权。除西瓜视频外,原告不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节目。百度在线公司是“好看的视频”应用(安卓)的开发者,百度网通公司是“好看的视频”应用(苹果)的开发者,百度网通公司是“好看的视频”的运营商。两名被告共同向用户提供了“好看的视频”应用程序的下载、安装和操作以及相关功能的更新和维护。原告发现,未经原告许可,两被告将原告拥有版权的“易国辉”内容发布到同名的“好看的视频”应用中,并向其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两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要求责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各8万元。

今日头条起诉百度盗播视频胜诉,获赔1.25万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通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对所涉视频的所有权已经得到承认,该“好看的视频”应用主要是短视频,主要是ucg模式,基本上是由用户上传的。经两被告反复搜索,由于“好看的视频”用户的上传门户统一在百佳号,背景信息较大,所涉及的视频上传者信息尚未找到,两被告愿意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百度在线公司是安卓端“好看的视频”应用的开发者,百度网通公司是苹果端的开发者。尽管原告起诉了两个港口,但这实际上是侵权行为。两名被告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删除措施于5月25日、26日和27日公众假期生效,并于5月28日前往公证处进行删除公证。关于索赔,由于涉及的视频已被删除,不再需要责令停止侵权;由于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道歉和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至于涉案视频的性质,原告制作的涉案视频只是一段简单连续的郭德纲的叙述、聊天过程和周围环境的视频。每一个视频场景单一,内容简单,创作程度低,与电影作品的创作和法律规定的以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极不一致。因此,所涉及的视频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音像制品。本案涉及的视频在被告的平台上播放了几次,涉及的视频只是一个15分钟的访谈节目,原告的索赔金额太高,请法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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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法院认为,涉案视频是脱口秀综艺节目“一国会”的第一阶段,以晚餐为主题,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两位嘉宾围绕主题进行了相关话题的讨论。节目结束时,客人会问主人问题,主人会回答。有解说字幕、图片插入、画外音、镜头切换和特写镜头。因此,虽然所涉及的视频长度较短,场景固定,但所涉及的视频节目主题清晰,也是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和后期编辑等过程完成的。它的连续画面反映了制作者的观念,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不同于机械手段录制的视频产品。因此,法院认定,涉案视频是一部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结合所涉及的视频签名、工作登记证记录、今日头筹有限公司的解释函等。,法院确认,当被告承认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所有权时,字节跳动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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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作为“好看的视频”应用两个端口的开发商,辩称所涉视频是由网民上传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他们应承担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所涉视频的侵权责任。字节跳动公司有权向百度网通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由于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称侵权行为或百度网通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非法所得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原创性、制作情况、视频时长、过错程度和使用方式,对两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给予了自由裁量权,不再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主张两名被告应发表声明道歉并消除影响。由于字节跳动公司明确表示,该主张是基于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版权类别,字节跳动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字节跳动公司声称已经为此案支付了公证费,因为公证书对包括涉案人员在内的几段视频进行了公证,法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今日头条起诉百度盗播视频胜诉,获赔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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