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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税的角度看房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明确房产税的基本功能和定位是房产税改革的当务之急。从财产税的本质属性看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在3月26日至29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房产税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吴晓求和康佳在同一个阶段进行了辩论,他们对房产税改革的看法大相径庭,这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在如何开征房产税上的分歧。

对此,中行国际研究公司董事长曹远征表示,应该从财产税的角度来讨论和理解房产税,而不是狭隘的概念。对于目前的中国人来说,最大的财产可能是房子,在财富的代际更替中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或相关法律来规范,以确保公平,这是房产税的出发点。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从吴晓求和康佳的角度来看,他们表面上争论的是房产税的法律性质,但实际上他们在房产税的功能和定位上有着重要的区别。吴晓求认为,房产税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主要原因是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有的,房价上涨背后的房地产升值实质上是土地升值,而不是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房地产升值。从理论上讲,对国有土地增值向个人征税是不合理的。可以看出,吴晓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待房产税及其对房价的影响。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康佳认为,目前国家还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征税,因此开征房产税不存在理论和法律障碍。康佳在同一个舞台上与吴晓求辩论时,还列举了开征房产税的几个理由和不同的功能定位。例如,房地产税是建设地方主要税源的重要税种,西方国家也征收财产税。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从两位经济学家的对质来看,理论界对房产税改革的功能和方向存在很大分歧。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它是用于调整房价还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我看来,如果我们想取得房地产税改革的成功,我们首先需要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以曹远征为代表的市场主体理论提出了“财产税”的概念,认为“应该从财产税的角度来讨论和理解房地产税,而不是狭隘地理解房地产税”,这无疑为房地产税的改革指明了新的思路,为改革共识的形成找到了突破口。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财产税是对人们拥有或可支配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税,不是对当年创造的价值征税,而是对前几年创造的价值(前一个价值)和当前最新价值(现值)征税。因此,财产税本质上是对人们财富和收入的调节,是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重要税种。当然,开征物业税应考虑普通市民的需要,以便在社会上形成改革的共识,否则,很容易陷入“说得公平,说得正确”的怪圈。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从财产税的本质属性看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但有没有法律问题?

首先,从国内的土地和住房政策来看,虽然中国的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但控制权属于占有者或使用者。国家政策还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将长期保持不变。同时,房地产市场不能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开交易,房地产和房地产的收入属于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此,开征房产税不存在理论和法律障碍,符合房产税“对可支配财产征税”的基本原则。

从财产税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其次,财产税最大的功能是调节财富和促进社会公平。

最后,以公平为核心推进房产税改革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有利于建立科学的税制。

总之,只有明确了房产税的基本功能和定位,才能深入探讨房产税改革的立法定位、税收要素和具体细节,这是房产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穆丁(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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