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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雪梨一案,该案曾创下a股“鼠仓”刑事处罚史上刑期最长的记录。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雪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太平洋资管投资经理老鼠仓交易 获刑5年半罚款500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雪梨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

根据原审判决,被告雪梨于2007年11月加入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公司股权投资部的投资经理,并被公司授予相关的股票指令权,公司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其管理的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证券组合账户中所投资股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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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雪梨通过亲属关系或他人介绍控制了薛某、陈某某、翁某的证券账户。其中,雪梨与翁的兄弟翁某某、方某某约定由方某某出资100万元,翁某某出资50万元,转到翁某某的证券账户,由雪梨负责投资运作。如果损失达到20%,雪梨将补足资金并终止双方的委托关系。如果是盈利的话,翁和方会给20%的盈利资金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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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被告雪梨利用上述未披露的因职务便利获得的股票交易等信息,利用上述“薛某”、“陈某”、“翁某”三个证券账户,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证券投资组合账户之前、同时或之后买入或卖出73只相同的股票,交易151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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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雪梨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主动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2月24日,雪梨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返还全部非法所得。

最初的审判被判入狱五年零六个月,罚款五百万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雪梨作为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经理,因履行职责获取了证券交易的股票投资信息等未披露信息,并在其负责的相关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组合账户之前、期间或之后买卖同类股票。交易金额达到7.66亿元,非法获利金额达到428.84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为构成了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雪梨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依法自首。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以及非法收入的追回,雪梨被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雪梨因使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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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雪梨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上诉

雪梨和他的辩护人认为最初的判决太重了。

辩护意见被驳回,维持原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雪梨的犯罪在交易额和利润额方面尤为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五倍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决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他的自首和主动返还赃物,原判决对他是适当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雪梨犯有未披露信息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有人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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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雪梨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构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五倍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认为,考虑到犯罪的长期性,涉及股票70多只、交易1500多笔、交易额7.66亿元、利润428.84万元,以及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较轻,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无法律依据的意见,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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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雪梨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雪梨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二审法院驳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建议是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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