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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存托凭证互联互通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八项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关联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配套规则发布

据报道,在呼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初期,境外发行人基本证券没有融资安排,只有非新增股票作为基本证券在中国公开发行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种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模式不同于内资股的ipo模式,不存在集中公开发行和新股认购等环节。取而代之的是,它在根据某种机制通过跨境转换建立必要的流动性后,申请上市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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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务模式差异较大,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审批和上市审核制度做了有针对性的安排:一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将其纳入证券公开发行监管范围,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公开发行;二是引入上市预审核机制,交易所将审核境外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包括发行条件);三是结合境外发行人不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简化,证监会审核环节无需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四是为方便当事人,上市预审申请和公开发行申请同时受理,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由中国证监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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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海外发行人仅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具体条件方面,境外发行人必须首先满足《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定》中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基本发行条件;其次,要满足《暂行办法》中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上市条件。一般来说,上市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市值要求,即按照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基本股收盘价计算的海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二是本地上市期限要求,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3年,主板上市1年;三是境内上市的规模要求,即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得少于5000万张,相应的基本股市值不得少于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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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呼伦通中国存托凭证海外发行人普遍遵循创新企业试点中海外上市红筹企业的标准。境外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披露的公告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披露。

呼伦通存托凭证交易系统的一个创新安排是允许跨境转换。在交易系统方面,呼伦通存托凭证实行竞价和做市商相结合的交易系统。在竞价交易中,交易机制一般与a股一致,但也有一些区别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与a股相同的涨跌幅限制,但如果全天收盘超过7个自然日,第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将放宽至20%;第二,对于以非新股基础股票为基础公开发行和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不放开价格限制,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基础股票最新收盘价折算的人民币价格作为开盘价参考,不适用新股首次上市的初始监管要求;第三,如果境外发行人发行现金股利,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处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相应除息处理;第四,中国存托凭证在每个交易日发布实时交易报价等信息,但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指标和交易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此外,中国存托凭证暂时被排除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回购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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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在申请机关开业前20个交易日内,满足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资产不低于每天300万元人民币、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国内法律和业务的条件。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会员组织的综合评价;机构投资者应遵守国内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具体资格要求参照沪港通和股票期权的日均资产确定和综合评估的现行要求确定。

标题: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配套规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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