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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上市初期(上市后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交易监管,防范和控制新股投机,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新股交易证券账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证券交易实时监控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制定本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交所:新股上市初对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首次公开发行首日,投资者申报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一)在集合竞价的开始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80%;

(2)在连续竞价阶段、开盘阶段暂停阶段和收盘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高于发行价的144%,不低于发行价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0.01元。

如果在通知拍卖的开始阶段没有开盘价,开盘价应为当天的第一个成交价格。

2.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首日的连续竞价阶段,如果当日交易价格与当日开盘价相比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本所将暂停当日交易;如果当日交易价格与当日开盘价相比上涨或下跌超过20%,本所将不会暂停交易。

因前款规定暂停的,暂停时间为30分钟。如果暂停持续14: 57或更长时间,它将在当天14: 57恢复交易,并进入收盘通知拍卖阶段。

暂停交易后,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上交所)和卫星传输系统宣布具体的暂停和恢复时间。

3.首次公开发行初期,本所重点监控涉嫌关联的单个或多个证券账户的以下异常交易行为: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二)通过当日反向交易或者隔日频繁反向交易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三)利用市场价格委托大量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首次上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市首日发行价)的价格申报的买入(卖出)数量超过当日新股实际上市流通的5 ‰的;

(二)持续竞价阶段,申报买入(卖出)价格高于(低于)报告时最新交易价格3%的新股数量超过当日实际上市流通的5‰;

(三)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近交易价格为当日最高交易价格时,申报以不低于该交易价格的价格买入的新股数量超过当日实际上市流通的2‰;

(4)在连续竞价阶段,单方面申报的次数在1分钟内超过3次,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的最优购买价格(销售价格);

(5)在连续竞价阶段,实时最优第五价格的报购(销售)数量超过当时最优第五价格的总报购(销售)数量的30%,并且存在退市行为,并且这种情况在当天发生三次以上。

投资者通过以自己名义开立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交易的,申报买入(卖出)的新股数量与前款规定的申报数量应当一并计算。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

六.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日收盘后,交易所应公布当日各投资者的交易信息。所有市场参与者均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中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进行查询。

七、存在本通知规定的证券账户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a)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三)当日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给予纪律处分,如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认定投资者为不合格投资者等,并纳入诚信档案;任何涉嫌违法的人都将被报告给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

八、本所会员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对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应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指定以自己名义交易的证券账户中的新股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积极配合交易所对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交易进行监管。

标题:上交所:新股上市初对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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